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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gust 6, 2026
- 1 minutes read - 16 words六十一年前的八月六日,林登·B·约翰逊总统签署《投票权法案》,该法得以立法的缘由,在其全称中便可见一斑:“旨在根据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的规定禁止在种族选区划分选民区、制定不合比例人头税、进行预选以及其他歧视行为的法律”。自19世纪六十年代开始,美国就三次修正了宪法(第十三、十四及十五修正案),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,确立公民身份以及投票权。
然而,反动派南方白人的阻挠从未停止。他们将司法机构和地方立法作为打压黑人选民权利的工具,通过实施《人头税与选举区划法》,企图剥夺黑人甚至低收入白人的投票权,并以恐吓、骚扰乃至暴力手段阻止选民赴票站行使他们的法律权利。
直到六十一年前,联邦政府才真正挺身而出。成立司法部(DOJ)并运用其力量,对南方种族歧视者进行起诉与打击,恢复了黑人基本权利。面对这样的行动,当年的敌对势力改变了口吻——原本粗暴无礼的反对,转向了更为“优雅”的指责。
他们转而认为:保障民权只会使得南部黑人选民变得贫穷、软弱,“依赖联邦救济”、“索取补贴”,甚至抱怨州政府提供的道路和学校太少的人们……是社会主义。这等伎俩实在高明——既维护了自己的特权立场,又让他们的反对显得更“正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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